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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周**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8月5日作出厦思城执(2014)048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2013年9月,被执行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佳园2号208室进行建设,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在该室餐厅、客厅增设墙体,增设的墙体为砖墙结构,分别为长度2.4米、高度2.3米,长度6.6米、高度2.6米。2、在该室的厨房破墙开门,拆除的墙体长度为0.7米,高度为2米,同时将原厨房门砌墙封堵,封堵的墙体长度为0.7米,高度为2米,封堵的墙体和拆除的墙体均为砖墙结构。3、在该室厨房增设卫生间,面积1.8平方米。上述行为属违法建造、擅自改变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了《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厦思城执(2014)048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于2014年9月26日刊登公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决定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厦思城执催字(2015)0480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于2014年4月26日张贴公告于被执行人违建处,但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涉案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程序及行政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复议,亦未履行涉案决定确定的义务,故涉案决定已经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最**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法(2014)191号)明确指出应积极推进“裁执分离”,逐步拓宽适用范围。福建**民法院在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时进一步提出对于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非诉案件亦应严格落实“由政府组织实施为总原则”的基本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厦思城执(2014)0480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二、被执行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拆除在厦门市思明区岭兜佳园2号208室餐厅、客厅增设的墙体,拆除在该室的厨房封堵的墙体,恢复在该室厨房拆除的墙体,拆除在该室厨房增设的卫生间及相关附属配套的管线、管道等;

三、被执行人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缴纳罚款25000元;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本裁定书第二项义务,将依法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思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本裁定书第三项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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