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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陈**、陈**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征字(2014)第5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名下的闽DB785D汽车一辆。经查明,被执行人陈**、陈**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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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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