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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1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安址于厦门市湖里区嘉园路141号602室房产,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暂缓执行。现申请人也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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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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