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厦湖卫医罚字(2014)3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卫生局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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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