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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里分局与谢**环保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湖里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环(湖)罚决字(2014)A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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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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