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局湖里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环保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环(湖)罚决字(2014)A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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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黄**城建行政决定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许**、许**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黄**卫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厦门**有限公司人保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俤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厦门源**有限公司汤木泉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