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2012)5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在住宅小区还存在其他违法建设,申请人正在立案查处中,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得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