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温**、张**不服被告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蒋**和人民陪审员严文厦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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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