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陈**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征字(2013)第2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厦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闽DEP060汽车。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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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