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中请求确认被告对原告采取行政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城建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蒋**、崔**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原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何为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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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