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刘**诉厦门市**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予工伤保险抚恤金待遇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刘**诉被告厦门市**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予工伤保险抚恤金待遇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刘**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刘**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管理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范**、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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