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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并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作出答复为由,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福建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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