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余**不服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因万*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遂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本案由审判员谌**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简振环、人民陪审员王**共同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以其已通过其他方式处理纠纷为由,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撤回对被告厦门市思明区民政局的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