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洪**城建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作出的厦湖城执罚(2014)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无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致使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陈**与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苏**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迟**与厦门市**居民委员会其他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罗苹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刘**、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林**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厦门市湖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陈**城建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