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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卫生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厦门市湖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厦湖卫医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厦门**卫生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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