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终结)

案件描述

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规定,决定对王**征收社会抚养费34427.4元,但王**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说明被执行人王**已主动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请求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4)第001(后溪0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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