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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诉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蔡**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郑**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蔡**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蔡**经本院通过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原告自行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原告蔡**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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