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合法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第一款第(十五)项,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政管理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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