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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煤**有限公司诉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谭**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城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设有限公司又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福建煤**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福**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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