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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刘**、刘**、刘**、莆田市**事务所与莆田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刘**等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1998年12月,五起诉人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上桃巷2号和7号的房屋及其中财物被没收。1998年12月28日,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派出300多人将该房屋毁灭。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2011年7月6日作出的《莆田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审批表》,将起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经过行政诉讼,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行终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了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该《莆田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审批表》。五起诉人认为房屋被毁灭后,其至今未获得任何赔偿,证明是被起诉人没收了该房屋及其中财物。故起诉人要求撤销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没收五起诉人位于莆田市城厢区上桃巷2号和7号房屋及其中财物的行政行为。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该房屋被拆除后,五起诉人从1999年起对行政机关与此有关联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最少的一个起诉人就多达十几件,故起诉人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该熟知,本案房屋1998年12月28日被拆除,起诉人现请求撤销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没收该房屋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被起诉人莆田市人民政府1998年3月25日向莆田市**展公司作出的莆政(1998)土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园路东段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用地的批复》。起诉人不服该批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01)莆中法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行终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批复。因起诉人与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1998年11月9日作出莆城政(1998)216号关于责令限期拆迁房屋的决定,起诉人不服该决定向莆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莆田**民法院(1999)城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和本院(1999)莆中行终字第28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决定。另起诉人不服原莆田市**道办事处于1998年12月27日作出的实施房屋强制拆迁的通知和次日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向莆田**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莆田**民法院(1999)城行初字第57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00)莆中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该通知和行为。2000年和2003年起诉人诉请确认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莆田市城厢区上桃巷2号和7号房屋违法,本院(2000)莆中行终字第17号和(2003)莆中行终字第156号行政裁定,已确认起诉人重复起诉;2014年6月起诉人诉请确认莆田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房屋违法,本院(2014)莆行初字第124号行政裁定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行终字第165号行政裁定,也说明起诉人滥用诉权重复起诉和早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2015年5月起诉人诉请撤销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该房屋违法,本院(2015)莆行初字第148号行政裁定,再次说明起诉人滥用诉权重复起诉,不予受理。综上,本案五起诉人滥用诉权重复起诉且所诉行政没收并不存在,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六)、(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刘**、刘**、刘**、刘**、莆田市**事务所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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