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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莆田市**直属中心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莆田市**直属中心劳动保险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正在协商,几近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5年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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