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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翁某某、赵某某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涵人口征决(2014)梧塘第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将赵某某列为被征收人错误。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涵人口(2015)16号《关于撤销涵人口征决(2014)梧塘第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决定》,撤销了涵人口征决(2014)梧塘第6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重新核查作出征收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合法性审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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