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黄*、黄*某诉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已案外协商并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黄**、黄*、黄*某撤回对被告莆田市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黄**、黄*、黄*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