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清诉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性质认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