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诉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一案中,原告佘**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协调讼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达成,该行政纠纷已解决清楚。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