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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与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佘**诉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一案中,原告佘**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协调讼争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达成,该行政纠纷已解决清楚。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其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佘**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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