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经过协调,行政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区分局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