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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认为侵占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詹**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原位于仙游县枫亭镇荷珠村山坡处有一大片龙眼树(现荷珠小学边),是其30年前辛辛苦苦栽培的龙眼树,正处在大产值年龄,龙眼树3棵,每年可以收入1500元左右,从2008年被被起诉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强行征用,作为荷珠村小学建设用地,造成起诉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此,起诉人多次上访要求解决,至今仍无法得到落实。起诉人认为,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侵犯了村民的合法私有果树及土地使用权,果树收益权,以及果树补偿权。故请求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赔偿给起诉人被征用果林地0.1亩,龙眼树3棵(平均每棵按8000元,计24000元)以及果树每年产值收入1500元(至今7年,共10500元),总合计34500元,以及造成起诉人多年上访误工费、交通费、电话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起诉人的龙眼树于二OO八年被仙游县枫亭镇人民政府征用,起诉人应当知道该征用行为的具体内容,但其于二O一四年九月十二日才向本院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且未提供正当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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