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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黄**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瓯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查明

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瓯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了瓯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6348元,并于2015年1月23日向其送达了决定书。该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瓯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瓯计生征决字(2015)第090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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