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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建瓯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鑫诉被告建瓯市公安局履行(户口更名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建瓯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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