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鑫诉被告建瓯市公安局履行(户口更名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建瓯市公安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谢**、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魏**、柯**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夏**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黄**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徐**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建瓯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蔡**、周**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宋**与建瓯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温**、涂**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马**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潘**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