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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诉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状中诉讼请求表述为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认为存在的涂改病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在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已进一步明确为“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就此事向省卫计委进行了实名举报,……,省卫计委的这种行政不作为行为,是严重的国家公职机关不履行法定职务的行为。因此,原告请求法庭判决被告省卫计委依法履行职责,对山东**医院及参与涂改伪造病历的上述人员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可见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收到上诉人的举报后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应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权限范围,裁定不予受理,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立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济南**民法院立案受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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