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田**、高**、田**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田**、田**因诉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市行初字第125-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1992)38号)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1960年上诉人的4间房屋被拆除,拆迁后其他住户均得到安置,因上诉人下放农村未作安置或补偿,1985年落实政策上诉人返城,通过上访及诉讼,房管局就拆除的上述房屋为上诉人办理房产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上世纪60年代将安置给上诉人一家的四间房屋在上诉人一家下放农村后安置给他人,致使其权益受到侵害,要求“被上诉人安置四间住房或支付相应的货币补偿”,上诉人的请求系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的问题,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不属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