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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姜**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为行政机关或者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本案中,上诉人姜**要求济南市**仲裁委员会对其公开政府信息,而济南市**仲裁委员会既非行政机关也非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不是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其对于上诉人姜**申请公开的事项内容是否进行答复,及答复的结果是否正确,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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