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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朱**、朱**、朱**、张**、张**国土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等七人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立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第4号)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张*等七人对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信核字(2014)36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不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复核意见书》,并判令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信访复核,显然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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