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山东**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因本案的审判需以(2015)市行初字第3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窦**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付国军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夏**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曹**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崔**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何**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养老保险待遇行政核定一审行政判决书
朱**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山东**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