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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4月13日,本院收到朱**的起诉状,请求:1、确认原济南**理局对原经七路88号房屋的拆迁行为违法;2、撤销原济南**理局对原经七路88号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房屋补偿协议;3、要求被告同原告重新签订原经七路88号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重新计算安置房屋面积和补偿费用。

主要事由是:1991年3月,原济南市**迁办公室对原告所有的原经七路88号的大院、独楼及门头房5间、住房、厨房、厕所进行拆迁。拆迁过程中,工作人员随意统计,对原告所拥有的建筑物少算漏算,工作人员对原告停水停电、强迫拆迁,强迫签协议,拆迁协议记载内容与实际房屋信息不符,内容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u0026ldquo;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u0026rdquo;本案中,原济南市经七路88号房屋拆迁发生在1991年3月,原告从1991年3月就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故原告从1991年3月就知道被诉的拆迁行为,原告至起诉时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依法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u0026rdquo;本案起诉人与有关部门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房屋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故原告的第2、3项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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