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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城管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长清区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王*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12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长清区执法局因被执行人王*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济广高速K56+550路北擅自设置单体立柱广告牌的行为,违反了《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12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3月7日作出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3)12354号催告书,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交了其与山东**务公司签订的(2010)济菏广(外)租字第3号济菏高速公路广告牌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1、广告牌位置56K+500处、菏泽方向;许可证编号:鲁济路非标许字1006103304。经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一并进行现场勘验,该广告牌即为被执行人在济广高速K56+550路北设置的单体立柱广告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该处广告牌已办理了广告牌建设许可手续,而申请执行人再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置单体立柱广告牌,作出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12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认定事实有误。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长清区综处字(2013)第123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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