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限拆字(2014)第5038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2日,原告张*以被告已撤销济城执历城限拆字(2014)第50389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