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不服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历城执法局)于2014年7月15日对其房屋实施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历城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否认对原告的建筑实施了拆除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原告在华**办事处郅家村建有700平方米房屋,2014年7月15日,被告未办任何手续对该房屋实施强拆,被告的强拆行为无论是程序上还是事实上都属违法,该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电话录音和录像,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2、现场照片;2号证据证明在拆除房屋现场有其工作人员在场,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3、济国土罚字(2011)第6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原告所使用的建筑物已被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没收和并处罚款。原告的房屋在拆除前一直使用。

被告辩称

被告历城执法局辩称,没有实施对原告建筑物行政强制拆除行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且被告亦不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2-3与待证事实有关联,且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30日,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济国土罚字(2011)第65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主要内容是:没收贾**非法占用的华山街**委员会690.7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贾**非法占用华山街**委员会690.7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0360元。

2014年7月15日,原告贾**所建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郅家村的厂房等建筑物被拆除,同日与原告相邻的另两案件中原告孙**、胡**的房屋等建筑物亦被拆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照片虽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在另案原告孙**的房屋被拆除前,被告曾向孙**作出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原告提交的照片上有被告执法人员在现场,且其与另两案原告孙**、胡**的房屋同日被相同人员实施了拆除,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照片上的工作人员非被告工作人员。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前,未履行上述程序,拆除程序违法。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