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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程*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程*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5日以程*未经批准,于2013年4月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付家庄上村村西集体土地建设两个仓库和三栋连体住宅及车库并圈建院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8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内容是:1、限程*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付家庄上村非法占用的4084.3平方米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4187.8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仲宫镇**民委员会;2、对程*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095.9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92877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3.5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552元;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988.4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19768元;三项罚款共计114197元。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候宗亭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40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程*在历城区仲宫镇付家庄上村非法占用的4084.3平方米集体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程*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处以罚款共计11419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2项,即“限**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付家庄上村非法占用的4084.3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程*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3095.9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计92877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103.5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以罚款计1552元;对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988.4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19768元;三项罚款共计114197元。”

二、被执行人程*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第一项确定的义务。

三、本案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四、被执行人高*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申请费1713元,由被执行人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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