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我院申请执行郭**、张*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0日以被执行人郭**、张*违法生育第三胎子女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内容是:对被执行人郭**、张*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5112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郭**、张*夫妇于2006年12月15日、2012年4月28日合法生育第一、二胎女孩后,于2014年3月24日违法生育第三胎男孩,违反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4月20日作出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同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郭**、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商人口催通(2014)YX-002号《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1号、商计费征决字(2014)YX063-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郭**、张*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85112元。
二、限被执行人郭**、张*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70224元。
三、如被执行人郭**、张*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执行费2453元,由被执行人郭**、张*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