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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源局与济南**有限公司振东分公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济南方圣**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2日以振**司未经批准,于2013年3月擅自占用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村西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大棚四个,一层砖混建筑两座并圈建院墙及硬化部分地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内容是:1、限振**司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非法占用的1040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11078.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民委员会;2、对振**司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29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8790元;对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847.4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处以罚款计21185元;对非法占用的其他农用地5091.3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处以罚款计101826元;对非法占用未利用地542.1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第平方米15元,处罚款计8131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24.5平方米的行为,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处罚款计367元;以上五项罚款共计140299元。

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候宗亭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振**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22日送达给被执行人。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00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第一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拆除被执行人济南方圣**东分公司在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非法占用的1040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1078.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历城区**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历城区**民委员会”,因该村委会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4)第5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限济南方圣**东分公司15日内拆除在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非法占用的10408.6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土有限公司振东分公司必须

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振东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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