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王*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规划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22日以被执行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办事处黄台木材市场院内建设办公楼,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城乡规划管理之规定为由,依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罚款341000元。

2015年1月23日,本院组织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曾鹏,被执行人王*到会,充分发表了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历城执履告字(2014)第50065号催告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41000元。

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交山东德勤**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报告,认定工程造价为1864000.1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工程造价341万元是被执行人在接受调查时陈述的,申请人依据被执行人的陈述的工程造价作出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被执行人在接受调查时对工程造价的陈述依据的是“从工程情况说明而来”,对工程造价应以工程决算或评估机构的评估为准,现被执行人提交的工程造价与其陈述的明显不一致,申请人应对工程造价进一步调查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济城执历城综处字(2014)第50254号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申请费5015元,由申请人王*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