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不服被告济北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于7月2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委会聘请王**所需费用额度及来源等内容系该居委会资金账目的内容,且时间为2013、2014年度。原告王**已经以不服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三**委会从2001至2014年的资金账目明细的答复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原告又以不服被告对原告申请公开三**委会聘请王**律师所需费用额度及来源等的答复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