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邝**与济**政局等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邝**不服被告济**政局、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征收补偿款发放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4月9日立案受理。因案情需要,本院于4月30日裁定中止审理,9月18日恢复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邝**已经与济阳县徐**小组办公室、济阳**办事处、济北街**民委员会等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已领取补偿款。在此情况下,原告又起诉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义务,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邝**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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