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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济阳县公安局济北开发区派出所不服不予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济阳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诉讼所涉及的问题已协商处理、不再对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为由,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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