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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0日以刘**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历城**道办事处刘**村集体土地2071.8平方米建设钢结构厂房2000平方米,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067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刘**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618.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将非法占用的2071.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历城**道办事处刘**村民委员会;2、对刘**非法占用618.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12364元;对刘**非法占用1453.6平方米建设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15元,处以罚款21804元;以上共计罚款34168元。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到会发表了意见,被执行人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8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刘**。被执行人刘**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34168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22号催告书。2015年1月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刘**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历城区**店村民委员会618.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06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刘**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历城区**店村民委员会618.2平方米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二、被执行人刘**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

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执行人刘**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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