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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土地行政处罚执行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9日以张**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付家峪村村北集体土地4203.6平方米建设房屋1260平方米,不符合历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济国土罚字(2014)第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内容是:1、限张**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付家峪村38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4203.6平方土地退还给济南市历城区**峪村民委员会。2、对张**非法占用3245.2平方米其他农用地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20元,处以罚款64904元,对非法占用建设用地370.4平方米的行为,按每平方米罚款15元,处以罚款5556元,共计罚款70460元。

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尹**到会发表了意见,被告执行人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9月2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被执行人张**已向申请人缴纳罚款70460元。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的全部义务,为此,申请**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济国土催告字(2014)第5125号催告书。2015年1月4日,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张**在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付家峪村非法占用的3833.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4203.6平方土地退还给济南市**绣川办事处付家山峪村民委员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前,又进行了催告,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将非法占用的该宗土地退还济南市历城**家峪村民委员会”,因该村委会不是行政处罚相对人,本院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罚字(2014)第513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即拆除张**在非法占用的济南历城区仲宫镇锦绣川办事处付家峪村3833.2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被执行人张**必须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三、本案的执行由申请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执行申请费100元,由被告执行人张**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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