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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济**办事处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不服被告济北街道办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于7月23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申请被告公开的济阳**道三官居《三官居补偿款及购房预扣款汇总表》,已作为证据在(2013)济阳行初字第53号一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该案被告济阳县公安局济北开发区派出所于2014年1月10日在庭审中向本案原告王**出示,原告已知悉了该信息。在此情况下,原告王**于2014年3月31日再次向被告提出该信息的公开申请,并以不服被告作出的答复为由向本院提起的诉讼,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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