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北计生费征字(2014)18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撤回执行申请;
二、案件执行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人负担;
三、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臧**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毕*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匡*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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