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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郭**的起诉状。郭**在诉状中称,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青政复决字(2014)52号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青岛市**理中心提供的多份证据经过涂改伪造,请求依法判决撤销青岛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青政复决字(2014)52号的决定》,诉讼费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案起诉人起诉的是青岛市人民政府,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郭**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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