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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少廉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5月4日,本院收到黄**的起诉状。黄**在诉状中称,起诉人持有的复印件是于2011年3月8日在臧青华处长、市保险办郑*处长的监督下,手抄的海南岛**力局党委于1978年4月12日出具的公文原件。2012年6月13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青岛**作社借用档案,而将该公文丢失。2012年11月20日,青岛**作社主任宋*在该复印件上批示“此件原件我未见在档案中有”,说明该公文丢失是事实。2014年11月28日,被告下属来信来访室的16号、79号公职人员,到青岛**作社进行虚假调查,且称:没有档案记载的这份复印件,予以否认”。故请求依法判令:1、中**市纪委追究其下属造假干部档案的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中**市纪委承担。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本案的被起诉人中**市纪委并非行政机关,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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